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10.01.20修正施行)
第55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3.09.30修正)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第126條第1項
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第138條
行人行走時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禮讓其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3.05.29修正)
第44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74條第2、3項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13.10.22修正)
第185條第3、4項
視覺功能障礙者有通行需求且穿越距離較長或斜交之路口,於行人穿越道線上得劃設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導引視覺功能障礙者通過路口;其線型為三條平行白色實線,寬度為五公分,間隔為五公分,厚度為零點四至零點六公分。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應銜接人行道,並對準人行道之定位磚(導盲磚)位置。
圖例如下:
(圖例請點選法規名稱查看)
第186條第4、5項
本標線得視需要,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劃設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例請點選法規名稱查看)
第194條第1項第3款第5目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五)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以聲音告知視覺功能障礙者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視覺功能障礙者通過。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優先設於學校、車站、醫院周邊及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有需要之交岔路口或路段。其導引音響應以固定聲響導引使用者路口通行之方位與時段,南北向為布穀聲、東西向為鳥叫聲、行人專用時相為蟋蟀聲;並應有定位音提示使用者判定按鈕位置,及搭配設置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更新日期:2025.01.06)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