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成果報告全文下載
考核總成績表
都會型
臺北市100.0(特優)
新北市100.0(特優)
桃園市95.8(特優)
臺中市90.1(優等)
臺南市81.5(甲等)
高雄市97.3(特優)
基隆市82.7(甲等)
新竹市88.2(甲等)
嘉義市79.5(乙等)
城鎮型
新竹縣90.9(優等)
苗栗縣82.6(甲等)
彰化縣71.0(乙等)
南投縣73.2(乙等)
雲林縣75.6(乙等)
嘉義縣78.9(乙等)
屏東縣81.6(甲等)
宜蘭縣72.1(乙等)
偏遠及離島型
花蓮縣81.4(甲等)
臺東縣74.0(乙等)
金門縣(每二年一次)
澎湖縣(每二年一次)
連江縣(每二年一次)
特設主管建築機關
陽管處72.2(甲等)
雪管處82.7(甲等)
玉管處87.8(甲等)
台管處82.2(甲等)
墾管處54.3(丁等)
太管處82.3 (甲等)
金管處83.6(甲等)
海管處77.3(乙等)
柒、結論與建議
一、考核成果結論
(一)112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績總結,特優等級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4個單位。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行政措施:「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8點規定對聘任之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應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部分,計有陽管處、雪管處、玉管處、台管處、太管處、金管處及海管處於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任期內未辦理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另計有嘉義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墾管處之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未全員出席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嘉義市政府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課程表未符考核規定。
2.行政措施:「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六條規定 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部分,計有陽管處、雪管處、台管處、墾管處、金管處及海管處於勘檢小組委員任期內未辦理勘檢實務講習,另計有嘉義縣政府及太管處等2個單位之勘檢委員未全員出席勘檢實務講習。
3.分期分區改善計畫:本項係以「年度改善目標值」作為評分標準,應於 111 年6月30日前提報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通過方予採認,僅提報課務會議或市府研考會等不予採認;倘受考核單位無法透過前述方式提供精確之應改善目標值,則以經諮詢審查小組會議通過之「111年6月30日前通過之最新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於111年12月31日前之待改善案件數」之總和作為 111 年應改善目標值件數作為認定依據;經查新竹市政府及嘉義市政府未於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提報111年度改善目標值且「111年6月30日前通過之最新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於111年12月31日前之待改善案件數」為0件,故認定為「年度改善目標值未訂定」;又台中市政府分期分區改 善計畫表中之改善期限雖僅以改善順位表示,未依填報規定填寫改善期限日期,惟其仍有於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提報考核年度改善目標值,故本項依其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通過之考核年度改善目標值計分。另墾管處未提供分期分區改善計畫相關資料,亦認定為「年度改善目標值未訂定」。
4.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清查:本項係配合監察院糾正項目,受考核單位應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二條各建築物使用類組,至少每 4 年辦理一次滾動式清查,並不得有未填具總列管件數及清查情形之類組數(如無列管案件者應載明或填寫為0件);本項目評分標準以4年(108年1月1日至111年12 月31日)內有辦理改善對象清查之類組數給分,如有未填具總列管件數及清查情形之類組數者依未填具之類組數倒扣,本次考核計有嘉義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有未填具總列管件數及清查情形之類組,墾管處為未提供分期分區改善計畫相 關資料認定為「未辦理」。
5.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本次考核全部19 個縣市政府受考核單位皆完成以特種基金方式成立並依規定檢附佐證資料,惟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之基金管理會開會次數未達規定;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本項採加權計分。
6.騎樓無障礙環境推動計畫:過去國土署針對騎樓無障礙環境考核僅列於實地現場考核,為加速推動騎樓無障礙環境改善,本年度新增將其納入書面業務考核項目,比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分期分區改善計畫,受考核單位應提供轄內騎樓總長度及計算依據或方式,並針對未改善部份訂定「騎樓無障礙環境推動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規劃構想、執行期程及預定進度等三大部分,另需於 111年7月31日前將 111 年騎樓改善長度目標值提報國土署。相關辦理成果整理如下
(1)提供轄內騎樓總長度及其計算依據或方式說明:計有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尚未計算轄內騎樓總長度,連江縣政府轄內依其都市計畫尚無騎樓路段。
(2)訂有騎樓無障礙環境推動計畫及計畫內容是否符合考核規定:計有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未訂有騎樓無障礙環境推動計畫;新竹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雖訂有騎 樓無障礙環境推動計畫,惟其計畫內容未有計算轄內騎樓總長度,執行期程亦僅針對 112 年騎樓整平施作路段而非針對轄區內騎樓總長度作長期改善規劃,考量評分標準並未明定,本次考核勉予給分。
(3)訂有111年騎樓改善長度目標值:計有南投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未依限提報111年騎樓改善長度目標值;另雲林縣政府提報之改善長度目標值為0公尺,依計分方式計算得分為0分。
7.考核期程公共建築物改善完成案件數:既有建築物改善為本督導核心工作之一,111年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總件數為1753件(110年為1621件,包含3個離島型受考核單位而未含8個國家公園管理處特設主管建築機關)。都會型甲組6個受考核單位仍能維持100%得分率,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受考核單位維持與去年平均得分率相近之約21.8%,其改善完成案件數平均約為30件(110年平均約為29件)。
8.公共建築物違反身權法第88條裁罰情形:經查考核期程有違反身權法第88條案件而未裁罰之受考核單位計有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其中臺中市政府雖有實際處罰全受考核單位最多之55件,惟其分期分區改善計畫之改善期限格 式填寫有誤致無法核算應裁罰案件母數,經申復說明後未獲國土署同意給分;另計有嘉義市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無應裁罰案件,本項目採加權方式計分。
9.其他積極作為/案例彙編及通則:案例彙編及通則之整理有助於 提高既有建築物改善之完成率且可降低建管人員之工作量,在執行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推動中為一項重要之輔助工具,國家公園管理處之8個受考核單位係依據「國家公園通用化設計規範及示範性案例」辦理,本項目採加權方式計分。 10.其他積極作為/無障礙生活環境缺失通報:計有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太管處等4個受考核單位有缺失通報未處理完成,另南投縣政府、臺東縣政府、玉管處、台管處、墾管處、金管處及海管處等7個受考核單位為無缺失通報案件,本項採加權計分。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有關本次現場考核路段騎樓寬度未達1.5公尺,經查該建築物係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即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以致寬度不足,按考核計畫附件二-現場考核評分規則八、騎樓改善評分(三)所載:「未依無障礙通路規定留設1.5公尺寬度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者,扣3分;騎樓整平路段如因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 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辦理整平確有困難者,得以替代方式處理(如:藉由部分人行道以達通行之目的),但該替代方式之寬度仍應達1.5公尺以上,且需有明確標示。」,惟該騎樓寬度未達本考核計畫要求之1.5公尺亦未以替代方式辦理,建議有關騎樓寬度之改善如確有影響建築物構造而無法改善之情形,應提送諮詢審查小組討論適宜之處理方式,依諮詢審查小組決議辦理。
2.建築圖說部份:本次考核共計有21件建築物圖說,其中有10件有相關缺失(110年為4件有缺失),本次構造詳圖缺漏情事增加,另應特別注意相關圖說應與現場情況相符,不得以營建署(現為國土管理署)發布之標準圖說替代。
3.無障礙設施、設備部份:實地現場考核以廁所盥洗室缺失最多,樓梯及昇降設備缺失次之。
4.加分項目部分:加分項目共計有12個受考核單位拿到滿分20分,足見各單位在輔導公共建築物提供法規標準以上之無障礙 務所付出之努力;其中以項目編號 1-1:全區引導設施清楚明確 具有整體規劃性且設有全區無障礙設施配置圖(41 次)加分次數最多,其次為項目編號 1-2:結帳櫃台、服務台高度均在 90 公分以下,符合規範附錄之設置標準,並配合建物使用性質提供視障者點字相關設備、輪椅專用充電插座或維修器材等服務(29次)及項目編號 3-6: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內之衛生紙置放處、衣物置物架(掛勾)、馬桶坐墊消毒殺菌設施、洗手乳及蓮蓬頭固定架等高度距地板面80至100公分,符合規範附錄之設置標準(28 次)。
5.騎樓整平:共考核18條騎樓整平路段(2個受考核單位未提報騎樓考核路段,另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2個受考核單位因轄內無法定騎樓採加權計分),總計共有3條騎樓整平路段有缺失。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113 年業務考核計畫:
1.為配合國土署回復監察院王榮璋委員有關騎樓整平業務執行成效之意見,本次新增「騎樓無障礙環境推動計畫」業務書面考核項目,比照既有公共建築物分期分區改善計畫方式,增加「騎樓無障礙環境分期分區推動計畫」、「考核期程騎樓改善成果」及「訂有騎樓整平設計參考手冊或施工案例彙編」等考核項目,考量尚有將近一半之縣市政府受考核單位未提報轄內騎樓總長度或騎樓無障礙環境推動計畫,為督促各受考核單位盡速衡量自身人力、經費、改善對象及工作期程等各項因素辦理分期分區騎樓整平業務執行規劃,建議下次未提報轄內騎樓總長度之受考核單位「騎樓無障礙環境分期分區推動計畫」整項不予計分。
2.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8 點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聘任之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應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其講習項目如下:……」,經查離島型受考核單位於考核期程109年至110年)內皆未辦理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考量諮詢審查委員應負責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各類建築物無障礙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訂定、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公共建築物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審核等無障礙重大業務,建議離島型受考核單位將相關辦理情形併同112年上半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設置及改善業務辦理情形提報營建署(現為國土管理署),並依109年4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22676號函示,相關講習得以非集會方式辦理;另有關諮詢審查委員或勘檢人員同時受聘於不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是否可擇一單位參與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或勘檢講習,考量各主管建築機關轄內之建築物型態有別,運作方式也未盡相同,為確保勘檢人員與諮詢審查小組人員能確實瞭解主管機關執行勘檢作業與諮詢審查作業之辦理方式內容,熟稔有關規定,以利勘檢作業與諮詢審查任務之執行,如受聘於主管建築機關時,仍請參加受聘主管建築機關所辦理之勘檢實務講習與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
3.現場考核部分;加分項目配分佔現場考核分數之20﹪,部分受考核單位有提報非督導計畫加分項目參考表所羅列之創新加分項目並經營建署(現為國土管理署)認可,建議可納入「現場考 核評分規則」之修正參考,以利提升無障礙設備設施之服務品質。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有關業務考核項目貳、改善成果四-「公共建築物違反身權法第88條裁罰情形」,部分受考核單位考核結果為資料不全該項不予給分,主要係因其分期分區改善計畫件數誤繕或填寫格式錯誤所致,依考核計畫附件一「112 年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考核評分表」壹、行政措施-三、公共建築物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評分標準1.所載:「辦理成果1.請提供111年6月30日前包含經諮詢審查小組會議通過之考核期程改善案件目標值及範例四-分期分區計畫表之會議紀錄以資佐證;該次會議紀錄未包含考核期程改善案件目標值或範例四-分期分區計畫表者,其目標值不予採認。」,部分受考核單位所檢附之分期分區計畫係於111年12月9日經諮詢審查小組會議通過,且於改善期限已修正為以「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第四順位、第五順位」呈現,無法確認其改善期限為何至無法確認其公共建築物違反身權法第88條之案件數量,且該計畫之修正日期已逾111年6月30日之期限署不予採認,故建議各受考核單位應配合督導考核規定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如為各地方政府諮詢審查小組會議要求以不同格式繕寫以利相關無障礙改善規劃,請受考核單位仍應提供國土署規定格式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供諮詢審查小組會議審核。
2.考核項目壹、行政措施之三、分期改善計畫(2)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清查,仍有部分受考核單位有部分改善類組列管案件未填寫,建議持續依照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行政指導定期每四年清查各使用類組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清查,並不應有未填寫之狀況,如該類組為無列管案件請清楚標註,得不列入倒扣分數項目。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部分受考核單位反應其轄內可予改善之騎樓路段完成改善比例已逾八成,面臨無騎樓整平路段可予提供考評之情形,是否開放將以往已完成改善路段之破損改善、提升地面防滑性能、沿街開放空間或是無遮簷人行道等納入可提報現場考核範圍乙節,建議於後續年度考核計畫修正時可納入研議內容。
2.今年度實地場考核發生若干 -2 類商場類建築物有未完成相關法定程序私自變更衛生設備位置及數量以致認定為該項目未設置之狀況,建議受考核單位積極執行無障礙設施改善複查相關機制,避免使用人規避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設備或移除相關已設置完成之無障礙設施設備。
3.有關新建建築物圖說缺失增加乙節:
(1)為強化建造執照源頭審查,使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應標示之圖樣均能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各章節規定正確設計,以減少標示不清與設計之錯誤,內政部前已自100年5月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3049號令訂定公共 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表(以下簡稱本應標示事項表),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已於101年10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明定新建、增建之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爰於112年4月17日台內營字第 11208042871 號令修正名稱為「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表」,並配合本規範內容調整修正。該表已明定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圖樣種類、比例及事項之規定,故建築物於申請 建造執照時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2)考核計畫附表二-現場考核評分規則-五.建築圖說評分(三)已明定:「僅納入本規範之圖例,未依個案實際設計情形進行繪製者,依未繪製項目逐項缺失進行扣分。惟如已依 本應標示事項表繪製圖說,圖說中所納入之本規範圖例僅 係作為無障礙檢核事項之對照者,不列入扣分。」。
(3)內政部已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7點明定:「依第五點規定比例抽查之建築物,其綠建築設計、無障礙設施設計及結構計算書,應列為必要抽查項目,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 專家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抽查。」,請各受考核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落實建造執照之無障礙抽查與勘檢 業。
4.提醒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已於105.11.07修正版本納入終止聘任勘檢人員之條件,如受考核機關聘任之勘檢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