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成果報告全文下載
考核總成績表
都會型
臺北市100.0(特優)
新北市100.0(特優)
桃園市87.4(甲等)
臺中市98.6(特優)
臺南市98.3(特優)
高雄市98.6(特優)
基隆市73.5(乙等)
新竹市91.1(優等)
嘉義市85.2(甲等)
城鎮型
新竹縣88.1(甲等)
苗栗縣77.1(乙等)
彰化縣38.5(己等)
南投縣78.3(乙等)
雲林縣79.9(乙等)
嘉義縣74.9(乙等)
屏東縣82.2(甲等)
宜蘭縣88.0(甲等)
偏遠及離島型
花蓮縣(現場考核停辦一次)
臺東縣(現場考核停辦一次)
金門縣98.3(特優)
澎湖縣53.0(丁等)
連江縣48.3(戊等)
柒、結論與建議
一、考核成果結論
(一)111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績總結,特優等級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等 6 個單位。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行政措施:「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8 點規定對聘任之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應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部分,計有基隆市政府、彰化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於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任期內未辦理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另計有嘉義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之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未全員出席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
2.行政措施:「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六條規定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部分,僅彰化縣政府未辦理勘檢實務講習,另計有嘉義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澎湖縣政府等3個單位之勘檢委員未全員出席勘檢實務講習。
3.分期分區改善計畫:本項係以「年度改善目標值」作為評分標準,應於 110 年 6 月 30 日前提報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通過方予採認,僅提報課務會議或市府研考會等不予採認;倘受考核單位無法透過前述方式提供精確之應改善目標值,則以經諮詢審查小組會議通過之「110 年 6 月 30 日前通過之最新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之待改善案件數」之總和作為 110 年應改善目標值件數作為認定依據;相較前次考核,本次亦無受考核單位因其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類組改善期限未訂定被列為「資料不完整」,惟連江縣政府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內容不符營建署要求不予給分;本項計有 11 個受考核單位達到滿分,另有金門縣政府因轄區內應改善完成案件已全數改完,本項採加權方式計分。
4.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全部22個受考核單位皆完成以特種基金方式成立並依規定檢附佐證資料,惟基隆市政府、苗栗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之基金管理會開會次數未達規定。
5.改善成果:既有建築物改善為本督導核心工作之一。110年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總件數為1621件(109年為1735件,未含3個離島型受考核單位),與去年相比因疫情影響略有下降。都會型甲組6個受考核單位於疫情影響下尚能維持 100%得分率,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受考核單位自去年平均得分率 41.3%下降至今年約 21%,其改善完成案件數平均約為29件(109年平均約為40件)。
6.其他積極作為:案例彙編及通則之整理有助於提高既有建築物改善之完成率且可降低建管人員之工作量,在執行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推動中為一項重要之輔助工具;優良改善案例彙編尚有連江縣政府未有任何案例彙編。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依據111年9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111186184號函,澎湖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之實地現場考核因交通因素改採視訊方式辦理;另依據111年9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1111199316號函,為因應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辦理918地震救災及災後重建業務之推補充資料(含現場照片及細部圖相關尺寸)符合規範規定,同意納入加分,該案加分項目原「6 分」更正為「10 分」,其總成績修正為 77.1 分,等級不變。本次考核共計有6個特優受考核單位及1個優等受考核單位。
3.建築圖說部份:本次考核共計有20件建築物圖說,其中有4件有相關缺失,另應特別注意相關圖說應與現場情況相符,不得以營建署發布之標準圖說替代。
3.無障礙設施、設備部份:實地現場考核以廁所盥洗室缺失最多,無障礙通路及停車空間缺失次之。
4.加分項目部分:加分項目共計有12個受考核單位拿到滿分20分,足見各單位在輔導公共建築物提供法規標準以上之無障礙服務所付出之努力,惟澎湖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本次未有加分項目得分。
5.騎樓整平:共考核14條騎樓整平路段(5個受考核單位未提報騎樓考核路段,2個受考核單位因天災因素暫停及連江縣政府因轄內無法定騎樓採加權計分),總計共有3條騎樓整平路段有缺失。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112 年業務考核計畫:
1.為配合營建署回復監察院王榮璋委員有關騎樓整平業務執行成效之意見,建議比照既有公共建築物分期分區改善計畫方式,增加「騎樓無障礙環境分期分區推動計畫」、「考核期程騎樓改善成果」及「訂有騎樓整平設計參考手冊或施工案例彙編」等考核項目,督促各受考核單位盡速衡量自身人力、經費、改善對象及 工作期程等各項因素辦理分期分區騎樓整平業務執行規劃。
2.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8 點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聘任之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應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其講習項目如下:……」,經查離島型受考核單位於考核期程(109年至110年)內皆未辦理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考量諮詢審查委員應負責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各類建築物無障礙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訂定、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公共建築物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審核等無障礙重大業務,建議離島型受考核單位將相關辦理情形併同112年上半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設置及改善業務辦理情形提報營建署,並依109年4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 1090022676 號函示,相關講習得以非集會方式辦理。
3.現場考核部分:加分項目配分佔現場考核分數之20,部分受考核單位有提報非督導計畫加分項目參考表所羅列之創新加分項目並經營建署認可,建議可納入「現場考核評分規則」之修正參考,以利提升無障礙設備設施之服務品質。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考核評分表之壹、行政措施之三、分期改善計畫(1)最新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項目,係採「111 年應改善目標值」給分,經諮詢審查小組會議通過之「110 年6月30日前通過之最新分期分區 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於110年12月 31 日前之待改善案件數」之總和作為 111 年應改善目標值件數;「應改善目標值」自 107 年納入考核計畫迄今已為第五年,各受考核分組歷年考核期程目 標值件數比較如下:
(1)都會型甲組(滿分標準:200 件,分數折半計算標準:70 件):
臺北市:107年579件、108年180件、109年200件、110年200件、111年200件
新北市:107年0件、108年250件、109年200件、110年200件、111年202件
桃園市:107年2438件、108年90件、109年200件、110年200件、111年200件
臺中市:107年117件、108年33件、109年217件、110年205件、111年200件
臺南市:107年501件、108年102件、109年204件、110年200件、111年200件
高雄市:107年0件、108年100件、109年200件、110年200件、111年200件
基隆市:107年93件、108年190件、109年48件、110年48件、111年48件
新竹市:107年84件、108年81件、109年24件、110年33件、111年8件
嘉義市:107年0件、108年0件、109年0件、110年28件、111年18件
依統計成果數據,部分單位於第一次考核時較未能掌握提報數據方式,致有部分目標值件數偏離較多,自第二次考核起已漸趨穩定,並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政策目標進行改善。
(2)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滿分標準:100 件,分數折半計算 標準:48 件):
新竹縣:107年101件、108年101件、109年72件、110年139件、111年150件
苗栗縣:107年411件、108年404件、109年43件、110年145件、111年150件
彰化縣:107年0件、108年462件、109年462件、110年460件、111年460件
南投縣:107年0件、108年70件、109年70件、110年48件、111年48件
雲林縣:107年73件、108年0件、109年0件、110年224件、111年29件
嘉義縣:107年0件、108年0件、109年1件、110年60件、111年99件
屏東縣:107年25件、108年40件、109年0件、110年36件、111年20件
宜蘭縣:107年53件、108年59件、109年75件、110年75件、111年23件
依統計成果數據,本次考核中本分組受考核單位已全部提報符合規定之考核年度目標值;另配合歷年實際改善完成件數分析,部分單位歷年實際改善件數皆未超過 50 件,提報之改善件數目標值卻高達三、四百件,足見其所訂定之目標值仍有不合理之處。
(3)偏遠離島型(滿分標準:50 件,分數折半計算標準:28 件,本次考核未含離島型單位):
花蓮縣:107年99件、108年0件、109年182件、110年182件、111年0件
臺東縣:107年0件、108年0件、109年10件、110年77件、111年59件
金門縣:107年加權、108年—、109年加權、110年—、111年加權
澎湖縣:107年100件、108年—、109年14件、110年—、111年24件
連江縣:107年資料不完整、108年—、109年資料不完整、110年—、111年資料不完整
考量離島型受考核單位性質特殊,故僅列表相關件數;另依統計成果數據可知,本分組受考核單位亦逐年完成符合規定之考核年度目標值提報,惟歷年實際改善件數皆未超過 50 件,提報之改善件數目標值卻為破百件,足見其所訂定之目標值亦屬不合理。
綜上分析,「考核年度應改善目標值」件數提報之合理性仍有進步之空間,建議各受考核單應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改善期限,並於年底前提報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討論下一年度推動目標值,並配合修正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相關數據,以作為本項給分依據。考量本項考核附表「範例四-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係為便利業務考核資料統計及滾動式管理各類組建築物改善情形所訂之表格,非屬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6條中所提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之一部分,惟於公共建築及騎樓無障礙環境考核評分表中多次用於督考成果之佐證,且有特定期限之要求,故建議維持「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應一併提報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確認及追蹤管理;另為使受考核單位之諮詢審查小組能清楚掌握該單位分期分區計畫執行進度,以利年度改善目標值訂定及避免改善期 限過度延長,並延續相關目標值認定標準。
2.考核項目壹、行政措施之三、分期改善計畫(2)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清查屬本次考核新增項目,建請各受考核單位持續依照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行政指導排定定期清查各使用類組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清查;另經查澎湖縣政府有未填具列管件數及清查情形需倒扣分數及連江縣政府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未符考核單位要求,建議盡速改善。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今年度加分項目不加分標準:緊急求助鈴或服務鈴採黏貼式不加分,建議將其形式定義說明納入明年加分項目參考表。
2.今年度實地場考核發生若干B-2類商場類建築物有未完成相關法定程序私自變更停車空間位置以致認定為該項目未設置之狀況,建議受考核單位積極執行無障礙設施改善複查相關機制,避免使用人移除相關已設置完成之無障礙設施設備。
3.經查嘉義市政府提報考核期程應改善案件為全數改善完成,惟現勘影片考核四個建築物考核標的中仍有兩案之廁所盥洗室整項未完成改善,建議改善案件勘檢作業應確實執行。
4.有關加分項目參考表之建議如下:
(1)考量無障礙ATM於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另有要求,建議不再列入加分項目。
(2)特殊教育學校之教室室內出入口寬度全部大於90公分, 係為符合使用者需求,建議不予加分。
(3)騎樓路段原係因違建封閉致無法通行經拆除恢復通行者可加分,如該違建產生時間係於騎樓整平施工完成後,建議不予加分。
(4)無障礙全區配置圖是否為臨時性設置或固定式永久性材質設置認定原則,包括紙張黏貼於壓克力告示牌後面(整幅固定貼於牆面)、內容可抽換之壓克力或玻璃形式告示牌 (固定於牆面上),建議提列112年研商會議討論項目,相關原則確認後納入加分項目參考表修正。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